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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
当土地开发遭遇宗姓祖坟该怎么办——化州丽岗镇一起个案引人思考
2011-12-30 10:52:02  来源:茂名日报 【 繁体】 评论:0

  近日,化州市丽岗镇在一“土地开发”过程中,因为“不打招呼”就起挖了该镇圩地居委会吴氏祖坟,引起了吴姓村民的强烈不满,并与开发商及镇政府发生了一场“是征地迁坟,还是擅自毁坟”的“口水战”。吴姓村民认为“地尚未征收就要强行毁坟,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这场“口水战”自11月30日吴氏祖坟被挖至今,三方仍在僵持状态。在这 期间,各方又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争吵不休,疑云重重。

  吴氏村民坟地尚未征收,不存在迁不迁坟

  记者到现场当日,有20多名村民也到了现场。其中还有居委会两位副主任。现场中,已有一大片平整的空地。所说的吴氏祖坟就在该地北角一低洼地,是一口古坟,村民称“白坟”,同在此地已被挖掘的还有4 口土坟。紧挨这块坟地的前方

  还有一座庙堂。记者从这些村民口中了解到,4 口是土坟,也是同村周姓和林姓人家的。吴氏的白坟约有300 年的历史。村民说,“旁边的地的确是在1989年就由镇政府征收,镇干部集资建板材厂的,但坟地一直未在征收之列。20年来,从没有人谈及迁坟的事,现在说掘就掘,太没道理了!”

  在采访中,吴庆勇、吴瑞志、吴瑞河、吴瑞超、吴水生等多位村民告诉记者,吴氏子孙后代每年清明前后的半个月内都来此祭扫。但开发商私自将坟地纳入用地范围,行为严重侵害圩地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尚未协商妥当的情况下就把吴氏祖坟当无主坟掘挖,这一做法也让吴氏后人在精神上倍受伤害。之前,虽然开发商曾找部分村民说起过要迁坟的事,但没有达成协议。村长吴瑞超说:“坟地一直未征收,这根本不存在目前要不要迁坟的问题,而且他们挖坟当天一大早,趁大家不注意,用小货柜车把挖坟的人偷运入来,又没有镇任何干部在场,这些人的行为明显是偷挖我们吴氏祖坟!”记者在现场的另一侧看到了停放着的一辆无牌的小型货柜车。据说,这是当时村民为了阻止挖坟扣下来的车辆。

  居委会书记何朝辉说:“圩地居委会是在1997年成立 的,总人口大约2300多人,含有圩地、平山两条自然村,非农人口占4成。当时征地主要都是耕地(包括坡地和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也只是每平方5.5元,有的村是每平方7.5元,至于当时是否征了坟地,我不很清楚。事前开发商有过两次协商,但村民认为坟地从未征收,不同意迁移。”

  居委会副主任曾振宗说:“在时下的乡村,人们对祖坟普遍都是看得比较重的,要迁坟,政府方面要出面做做工作,协商妥善后,在如何安置上,要给坟主一个充裕的时间,毕竟不是无主坟。当作无主坟来处理有点欠妥。”

  开发方 土地已确权,迁坟是势在必行

  12月15日,丽岗镇镇党委副书记周亚海及派出所所长和一名自称是“事务办主任”的干部在派出所组织了一个调解会。到场参与调解的有5名村民代表和一名开发商代表。

  调解会上,记者看到了丽岗镇政府给出的一些“证明资料”复印件。其中有当年的“征地协议书”、化国土函(1989)7号、8号“复函”、化府征字(1989)015号、016号“使用土地通知书”及2011年2月盖有“化州市国土测量队”公章的“宗地图”和刊登的迁坟公告等。

  镇政府方面的意见是,土地来源清楚,以“红线图”(指宗地图)为准,征地迁坟无可非议。开发商代表强调,村民非法扣留车辆,让车辆经营者无法营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圩地村村民赔偿。

  村民代表则提出了质疑:一是当时的协议界至是“北至坟地”,明显不包含坟地在内;“红线图”(指宗地图)是今年才新出的,不符合当年征地界至,应以当年征地的“红线图”为准;二是征地既是政府行为,要迁坟,为什么政府始终没有人出面来与坟主协调,只靠一个公告说迁坟,立马就让开发商毁坟,是不符合公理的。他们请求恢复原样。

  调解会没有结果,不欢而散。

  记者找主持调解的镇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周亚海了解征地开发的情况时,他说现在没空,要等一等。后来,没见着人。记者请同来参与主持调解的事务办张主任帮忙联系周副书记,但这位张主任半个小时也没办法为记者联系上。随后,张主任说自己有事也匆匆离开。

  最后,记者与镇党委书记杨华强联系,说了当天调解会的一些状况,希望他接受记者采访。杨书记说:调解没有结果是常有的事,并要记者为他拿出一个更好的方案。随后挂机。

  记者在与开发商曾某通话时说,想采访他,想听听他对这件事的看法。曾某说“没有必要”,但他在电话上告诉记者,土地的使用权已属他的了,平坟势在必行。这次挖坟不是他个人的行为。曾某说,当天,镇有干部带队,他作为开发方,只是为参与起坟人支付劳务费而已。说话中,开发商却也在埋怨丽岗镇政府。他说,镇政府是有意拖而不决的。

  据了解,被村民所扣留的车辆,在调解会后的当晚已由当地派出所开走。

  律师 尊重民俗习惯,合理合法处理纠纷

  近日,记者就此事走访了我市法律界一些知名人士。

  他们认为,如果开发方能拿出此处的“土地使用证”,可以要求坟主将坟墓迁出,同时应该给予坟主一定补偿。补偿金额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主要还是要在协商

  上取得共识,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诉诸法律。倘若土地权属未清时,就依靠行政手段对该地面的附着物实施拆迁,这就肯定欠妥。

  他们认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时期,城乡规划调整、工业项目上马、旧城街区改造等,都难免要涉及征地拆迁,如房屋的拆迁及坟墓迁移等,但人们的利益诉求也随着多元化、社会纷争复杂化。从社会长远发展来说,征地拆迁可以让城市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科学,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文明、进步,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为何一些地方好事就办不好,甚至办成了难事?关键是一些地方不落实政策,或者落实走样的政策,某些同志工作方法不深入,急躁冒进、工作粗糙、流于简单,出现问题后,不仅没有科学的预案应对,反而打压,最后致使问题越闹越大,这都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此,他们建议,为了今后地方建设和发展,避免农村迁坟 工作 中的一些不必要的 争纷 ,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农村殡葬改革 工作的深入,完善农村的殡葬设施建设和公墓建设,在生活过程 中,积极引导 村民崇尚文明,当然,也给逝者一个 灵魂安息的广场,给亲属一个心灵怀念 的空间 。在发生迁坟纠纷的时候,地方政府尤其 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换位 思考,牢记以人为本的 原则,在依法行 政,坚持拆迁政策的 基础上,从维护 坟主的利益出发,把 宣传引导 工作做细,同时,尊重当地的民间 风俗、社会习俗,充分运用民 俗习惯,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纠纷,这才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和谐拆迁”才有可能实现。(梁小麟

茂名时空网 www.mm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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