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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
非法自制山猪炮误伤人命 高州一农民锒铛入狱
2013-11-06 10:55:56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今年1月,高州一农民陈某为帮补家计自制“山猪炮”上山捕猎山猪,不料该“山猪炮”将路过村民误伤至死。此事在当地曾轰动一时,备受关注,高州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法院近日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非法制造“山猪炮”误伤村民

  2013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彭某胜、陈某武(另案处理)持自制的“山猪炮”窜到高州市云潭镇新华村委会坪河岭打猎。陈某认为坪河岭人迹罕至,遂安装“山猪炮”作打山猪之用。5日后,被害人李某垌在坪河岭被陈某安装的“山猪炮”打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陈某供述, 1月6日,其带上自制的铁夹及“山猪炮”与彭某胜、陈某武(另案处理)分别驾驶摩托车到坪河岭顶捕猎山猪,当时他们发现一条很新鲜的山猪路,于是陈某就取出自制的铁夹及“山猪炮”等工具,在山猪路旁边的树荫隐蔽处布置陷阱,只等山猪经过触动机关,铁夹和“山猪炮”就自动击发,对其进行捕杀。他们将陷阱安装完毕后即各自回家。此后几天,陈某每天上山查看是否有猎物“上钩”,但均一无所获。直到当月11日,陈某上山发现离“山猪炮”陷阱坎头下面几米处趴着一人,下半身全是血。陈某短暂惊呆后即意识到,是自己安装的“山猪炮”打伤了人。案发第二天,公安机关根据线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出大铁夹、小铁夹、踏板、踏板触发器、铁链、大钢珠、小钢珠等一批工具。不久后,民警根据陈某的供述及现场遗留痕迹,先后找到了已击发的山猪炮、铁夹。在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伤者双下肢被圆形金属颗粒击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猪价格昂贵是犯罪诱因

  据陈某供述,早在2011年,其在云潭圩某五金店借工具焊接了一个“山猪炮”,并买来铁夹、钢珠、火药等工具,就开始在云潭镇内各有山猪出没的山头猎捕山猪。在这两年间,陈某一共猎捕到5头山猪,打到的山猪均委托他人宰杀拿到云潭圩卖。山猪肉在当地价格昂贵,每公斤可以卖到80元,一头山猪一般有80多公斤肉,卖出可以得到6000多元。对于陈某来说,打到一头山猪要比其辛辛苦苦下田耕种一年的收入还可观,足以解决一年的生计,这是他犯罪的主要诱因。

  法官说法

  经鉴定,陈某自制的“山猪炮”为“自制火器,具备枪支性能”,高州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为捕猎山猪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打山猪是“为民除害”,社会危害性小,应予轻判并适用缓刑。茂名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遂维持原判。(梁奈 朱祖永 彭德劲

茂名时空网 www.mm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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