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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
高州一老赖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
2015-07-20 08:52:40  来源:茂名日报 【 繁体】 评论:0

  高州一“老赖”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覆行,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蒋某是高州市某村村民,因向信用社借款156万元逾期不还,被信用社起诉至法院。2014年1月22日,高州法院对这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立案执行。同年2月15日,高州法院向被执行人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蒋某一直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人蒋某明知用于抵押借款的果场被政府征用,便通过利用其担任村长的身份故意将用于抵押借款的位于高州市潘州街道某村某岭果场分拆到其子女名下,从而将果场征地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250万元转移给其子女,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其后,蒋某又将发放到其名下余下的5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领走。法院责令蒋某将上述5万元用于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蒋某依然逃避,千方百计与法院“斗法”。

  在蒋某以为法院无可奈何时,法院却以其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蒋某见情况不妙,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积极偿还部分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通过家属积极代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内容,已经偿还部分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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