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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
高州村妇将同村寻狗男子踢伤获刑十个月
2015-09-10 12:56:07  来源:茂名新闻网 【 繁体】 评论:0

  高州一男子因怀疑同村人家中圈养的小狗是自家走失的小狗,与同村人发生争执并被踢伤。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新怀疑同村人吴某伟(被告人唐某华的家公)家中圈养的小狗是其走失的小狗,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事后被害人吴某新又去踢吴某伟家的大门,要求对方将狗放出来。被告人唐某华见状,便去拉开被害人吴某新,双方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吴某新跌倒,被告人唐某华便用脚踢被害人吴某新的身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我发现自家的狗丢失,经寻找发现其被圈养在邻居吴某伟家,因此与对方发生争吵并上前将小狗放出。回家后不久发现小狗再次丢失,于是我又去到吴某伟的屋边并看到小狗被铁链锁住在屋内窗户边。我便大叫开门,但唐某华(吴某伟的儿媳)却不肯开门。在我用脚踢了两下铁门后,唐某华一下子冲出来将门打开,用手扯住我衣领想拉开我。我被她拖住行了几步,挣扎着站立不稳,就跌倒地上。后来唐某华就用脚踢我身体,我清醒后就报警了。”被害人吴某新如是陈述自己的受害经历。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华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唐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群众对狗等物品的权属发生争执,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确权,决不能采用暴力手段维权,否则害人害己。(彭德劲 刘晓君 谢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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