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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两男子拒不执行判决冲击执行现场被判刑
2011-07-25 21:41:32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信宜市朱砂镇文广村有良林、渺平两村民小组。余某朝、余某文、余某贵等人居住在良林村民小组;杨某全、杨某锐则居住在渺平村民小组。位于该村某山地有两个泉眼,常年均有清澈的泉水流出来。山地附近的责任田、旱地都是由渺平村民小组耕作。多年来,附近部分村民从泉水眼引用地下水到家庭作生活用水。1992年,余某朝、余某文、余某贵等人亦开始用胶管在该泉眼引水使用。一直以来,两村民小组均没有因引水发生过矛盾。2010年7月,杨某全、杨某锐也欲引山泉水到家庭作生活使用,因引水量不足未能成功引水。杨某全等人认为山地的田、地、山都是渺平村民小组的,便拔掉余某朝等人部分引水管及毁坏其引水池,引致纠纷。双方经村、镇及水事部门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余某朝等人认为自己引水作生活用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遂于2010年10月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全等人排除其用水妨碍,恢复引水设施原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余某朝等人在山地泉眼引用地下水作生活用水,引用的水属国家所有资源,且正常情况下使用水管引水对被告的原先权益不会造成损害。因此,原告的引水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全等人立即停止对该泉眼及引水设施的破坏行为,并负责修复原告的该引水设施。一审判决后,杨某全、杨某锐不上诉,但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当事人申请,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杨某全、杨某锐在信宜法院于今年2月向他们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督促他们履行后,仍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今年1月,信宜法院组织20多名干警前往文广村强制执行该判决时,杨某全、杨某锐等人手持工具冲击执行现场,严重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今年2月杨某全、杨某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全、杨某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全、杨某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全、杨某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全、杨某锐归案后,能认识到错误,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决被告人杨某全、杨某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茂名晚报记者成城 通讯员杨洪波 陈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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