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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
市消委会:购商品房须留意土地使用年限
2010-11-05 07:22:01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昨天,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特别留意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谨防土地使用年限“缩水”陷阱。

  商品房可以说是消费者一生中购买的最大件、最昂贵的商品。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最近,市民杨女士在购买商品房时就碰上了烦心事,令她苦恼不已。今年6月,杨女士和家人经过多次看房、再三权衡、深思熟虑,终于下定决心在市区河东一黄金路段楼盘买房。6月29日,杨女士和售楼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商品房每平方米售价为4050元,总房价956024元。杨女士当场支付了定金20000元。一星期后,售楼方通知她去办理正式购房合同、按揭等相关手续。当杨女士仔细阅读相关条文时,这才发现她所订购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终止日期为2051年。杨女士算了算,从新购房交付日期算起至2051年,购房者只有39年半的土地使用权,不到40年,与平时人们所说的70年土地使用权相距甚远。因此,杨女士认为所购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存在缩水现象;而且在她交付定金之前,售楼方并没有如实告知她房地产使用期限。杨女士要求售楼方退回自己的20000元定金,双方终止认购协议。但售楼方不同意,坚称定金不能退。多次协商未果,杨女士于是来到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回20000元定金。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多次打电话或书面通知售楼方派有关负责人到场接受调查协商、调解,并明确指出售楼方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项:“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售楼方同意将购房定金20000元退还给杨女士。为感谢市消委会帮她挽回经济损失,日前,杨女士特别订制了一面“维权卫士”锦旗,专程送到市消委会。

  针对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纠纷日渐增多的现象,昨天,市消委会特别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特别留意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谨防使用年限缩水。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缩水”陷阱?市消委会秘书长廖党介绍,土地按照其用途可分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民用住宅用地等,其使用年限也完全不同,如民用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仔细查看其土地使用证,看清土地使用年限,做到心中有数。另外,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向开发商索要“两证两书”,即土地分割证、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有了这“两证两书”,购房手续才算完整,一旦出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爽 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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