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
装修样板间未签书面合同 10万装修费“打水漂”
张女士在城阳做装修生意,在朋友的介绍下,租用了青岛城阳金女士的一处楼房,张女士花费12万元装修好房屋作为样板间,事后,双方就10万元装修费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以张女士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金女士委托其装修并拖欠装修费为由,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女士想在城阳做装修生意,在朋友李某的介绍下,租用了金女士的房子作为样板间使用,并头口约定每月租金3000元。2007年5月份,张女士装修了房屋,共花费装修费12万元,其中金女士支付了2万元。事后,张女士找到金女士索要剩余的10万元装修费,遭到对方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金女士否认她曾委托张女士装修房屋,双方也没有签订相关的装修合同,张女士装修样板间只是为自己的装饰公司使用,而不是家庭装修使用,装修费用应该由张女士自己承担,她事先支付的2万元并非装修费,只是听说张女士要回国急用钱,临时借给对方的。
法院认为,双方因房屋装修引发纠纷,根据规定,各自有责任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举证。张女士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为金女士的房屋装修所花费的费用及数额,装修房屋产生的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因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官提醒,对建筑工程施工,双方应尽量签订相关合同,约定好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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