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网讯 电白一男子因贪图小利,明知对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仍向对方出售其本人电话卡,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最终获刑受罚。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20年2月,王某通过朋友认识一名从事非法收购实名电话卡的陌生男子,在明知对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前提下,仍先后三次向对方出售其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卡5张获利700元。2020年3月,诈骗团伙利用王某提供的手机卡拨打受害人黄某的手机,以冒充其领导的方式成功骗取受害人黄某4.2万元。随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然提供作案工具电话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向诈骗分子出售的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电话卡,但这并不影响其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王某贪图小利,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犯罪工具,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依法应予处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保管好自己的实名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及各种网上实名登记信息,切莫让自己的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梁奈 通讯员麦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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