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
高州三男女利用POS机刷卡套现赚“快钱”被判决
高州三名男女为赚取“快钱”,利用开办电脑经营部作掩护,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POS机刷卡套现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并按比率收取手续费。近日,高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宁、梁某创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赖某静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梁某创原先与被告人赖某宁的丈夫伍某在高州市某电脑经营部经营POS机安装生意。伍某外出后,由其妻子被告人赖某宁管理。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赖某宁聘请赖某静到该电脑经营部帮工,并支付工资给他。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赖某宁、赖某静、梁某创在以上电脑经营部利用POS机刷卡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支付,刷卡套现,并以1%或1.5%的比率收取手续费。2014年,被告人梁某创以自己的名义多装了四台POS机在该处,对所得手续费由被告人梁某创和赖某宁平均分成。201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对以上电脑经营部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用于刷卡套现的小票一大批。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宁、梁某创、赖某静无视国家法律,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被告人赖某宁、赖某静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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