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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收费是否合理收益归谁(图)
2008-12-02 09:35:53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记者 岑稳 摄

  □业主质疑:停车费属重复收费  物管公司:收费为保障业主利益  □房产管理局:产权决定收费归属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小区停车费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近日有市民质疑: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资格收取小区停车费?这笔收益应当归谁?对此,记者连日来展开调查采访。

  业主质疑停车费属重复收费

  刘先生最近有点烦——他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拟对停放在小区空地上的私家车收取停车费。“因没有室内停车场,一直以来业主的小车都停放在小区的空地上或路边。”刘先生说,收停车费可以理解,问题是“小区的空地和道路是公共地方,是全体业主的地盘,物业管理公司有什么资格收取停车费?即使要收,也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收啊。”

  家住口岸街某小区的李女士也感到困惑:“我们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这本身就包括了停车的‘地方’和停车时的管理,如果还要交停车费的话,那物业管理公司岂不是重复收费?!”她说,在她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向业主收取过停车费,120多元/月,这引起了全体业主的强烈不满。后来在业主的抗议下,从去年开始,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了该项收费。

  记者跑腿停车费收与不收并存

  走访中,记者获悉我市的住宅小区中,有些收取停车费,有些则不收,还有部分小区正拟收。记者总结发现,目前小区车位的使用主要是三种方式:一是小区开发时已由开发商建造停车场,业主一次性购买车位使用;二是利用小区空地或公共通道,划定车位,写上编号,由有需要的业主缴费使用;三是业主既没购买又没租用车位,而是直接将车停放在公共空地上或路边。记者了解到,为数不少的小区公共空地无偿提供给业主停放小汽车;而少数较高档的小区,管理严格,设施齐备,有地下停车场,业主可买可租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公司不允许业主在公共地方停放车辆。

  物管公司收费为保障业主利益

  记者以业主身份咨询了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不是说公共地带或业主共有的地方就不能收取停车费,你想想,如果不收停车费,那对于已购买了车位的业主来说,岂不是不公平?再说,既然不买车位也有地方停车,也可以享受物管服务,那么大家就会在小区内随意停车了,小区通道的顺畅、小区的管理、业主的财物安全等,都将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该负责人坚定地认为,为了保障业主的利益,在小区公共地方停车应该收取停车费,具体收多少,要视各小区档次而定,一般在100~120元/月。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资格收取公共地方的停车费?该负责人说,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钱,但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管理公司商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停车费。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管物管费的开支情况,“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物管人员的工资、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剩下部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

  另有多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士表示,在他们公司管理的小区中,大部分都暂不收取停车费,以后是否会收,则“要根据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而定”。

  房产管理局产权决定收费归属

  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的曾科长认为,不能笼统地说“停车费归谁所有”,因为“‘停车费’本身是个很粗糙的概念,它是由场地租金和管理费两部分构成的,这两部分收益由不同的主体得到”。曾科长进一步说明,场地租金属于业主所有,而管理费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所得,“即业主得租金,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取得。这里所讲的‘业主’,不是指买了房的人,而是指房屋产权人,他既可以是购买了房子的人,也可以是开发商,因为对于未卖出的房子来说,它的产权人是开发商。”

  曾科长说,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不规范,即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导致开发商误认为小区内的所有东西都是开发商的,而不是业主的,开发商只是卖房子给业主而并没有卖场地给业主。对于这些问题,《物权法》出台后有很明确的界定,属于房屋部分的公共设施,是否是业主共有,要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假如没有约定是业主共有,则属于开发商所有。至于室外部分,如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物权法》很清楚地规定是属于业主共有。

  弄清楚产权后,才能谈收费归属问题。管理费,无可非议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场地租金(包括室内、室外场地的租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收,但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开支,只能代收、代支、代管,代转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比如说某业主购买了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并将该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代业主收取场地租金后应转交给业主。而室外公共地方的场地租金,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后则应转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参与经营,它虽可以收取场地租金,但一般都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收取。(黎斯

相关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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