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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腐败之我见
2007-09-07 20:51:20  来源:茂名资讯网 作者:清风  【 繁体】 评论:1


    中国人民由于受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劳动人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太少。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劳动人民有了接受教育的权利,我们的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了六万九千多名研究生,七百九十余万大学生,九百八十多万中专生,但在十三亿中国人中所占的比例太小,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还较低。正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指出的:“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 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有些人一旦走上了领导岗位,由于受自私自利思想的驱使,利欲熏心,吃拿卡要,贪污腐化,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谓物质文明,是人们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生活的改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主要任务是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党是否有更多的廉洁自律精神的党员干部队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动力保障。
    ㈢法律惩治的力度不够。惩罚是对付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而且,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它“扼杀”于起始阶段。然而,始发于上世纪80年代的腐败并没有得到有力的遏制。当时的特点如下:一是对反腐败的意义讲得很透、很深,但未真正地付诸于行动上;二是存在“刑不上大夫”、“官官相护”等打击不力的现象;三是以运动式的方式来反腐败,紧一阵松一阵。
    三、反腐败之我见
    从1997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政企分开,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脱钩,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二是打破行业垄断,比如分拆电信、重组民航、放开城市供水等公用设施部门。今后在入世的压力之下,中国在公共服务业、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国有单位独家坐大的局面将被逐渐打破;三是改革行政程序,入世之后中国取消了789项审批,大幅度地消减了政府官员的任意处置权,同时实施《政府采购法》等"阳光立法",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史莱夫曾经告诫,转轨国家的政府不要变成处处征敛的“紧抓不放的手”中国政府的行动显示出,政府正在主动地限制自己的权力,有条不紊地从市场活动中退出,正在逐步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反腐制度。
    反腐败是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提出的必然要求,它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政治保证。只有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自觉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经济建设才能稳步、高速发展。有的同志认为,我们的中心任务是搞经济建设,反腐败无关大局。甚至还有人糊涂地认为腐败分子大都是一些经济能人,搞掉他们经济战车就会停止运转,经济势必出现滑坡。这种把反腐败斗争同物质文明建设对立起来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经济建设历来都是靠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去实践的,一个严重腐败的党和政府能够领导把经济搞上去,这在中外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腐败对国家政权和经济建设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本人就现阶段我国的反腐败机制谈一下有效制止腐败的几种方法。
    ㈠加强立法力度,大力发展经济,提高合法收入。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处理腐败问题:一种是进行专案查处,另一种是发动严打运动。回过头去看,这两种办法并不是很有效的。今后应当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是实现反腐的法制化。这就是说,不是用个别的措施对腐败案件作专题处理,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否则很难避免少数纪检干部疲于奔命地到处救火的被动局面。进一步说,是要像十五大所要求的那样,建立法治,即法的统治。这就是说,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团体和个人都服从法律和作为法律制定依据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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